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山東興和特種材料有限公司對我公司知識產權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一審被告興和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因山東興和特種材料有限公司嚴重侵犯我公司《耐磨陶瓷應用匯編水泥專冊》、《耐磨陶瓷行業(yè)應用專冊 火電》等產品說明書的著作權,湖南精城遂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認為山東興和公司侵權事實成立,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判決(部分如下):一、興和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產品說明書《設備防磨綜合解決方案》中與精城公司的產品說明書相同和近似的作品部分;二、興和公司賠償精城公司經濟損失40000元,與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隨后,山東興和公司不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經二審庭審,對原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山東臨沂中院和省高院的公正判決,是踏實肯干對投機取巧的勝利,讓精城人揚眉吐氣,激勵精城人更加認真、更加務實。
通過此次維權的勝利,公司增強了利用法律武器維權的信心,今后對于興和公司這種無視權利人權益的行為,公司都將不惜一切代價,通過法律手段,積極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